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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页 > 联拓律所刘昊斌律师时间:2016年06月17日浏览869次


我始终认为,HR是分层次的,单依重视法条的程度这一标准,即可以分为三个层次。


一个层次是机械地重视法条,甚至囿于法条。


很多HR在听取律师意见时,往往会向律师索要法条。比如目前北京实践中是允许对加班约定加班基数的,我将此实践提供给一些HR时,遇到HR向我索要法条,我也很茫然,因为这一实践,并没有特别明显的法条来支持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,法院在支持双倍工资时,一般最高只支持11个月的双倍工资。这一司法实践,也没有相应的法条来支持。对于这种情形,很多HR也不理解,甚至跟律师进行一定的辩论,坚持要求律师出示法条。这些要求,都跟我们律师的思维,会产生一定的冲突。


仔细观察,不难发现这一类的HR一般职位比较基础,多数为专员级或者主管级别,入行还浅,还不理解法条与司法实践的区别。当然同时,也有一些外资企业,出于对风险的重视,也会在知悉法律意见之后,坚持要求出示相关的法条,以作综合判断之需。这一种情形,跟一些外资企业尊重法律传统和风险意识是有密切联系的。


第二个层次是重视解决方案和格式文本。这一类的HR多数已经具备了丰富的实践经验,但是资历还不够,或者在处理问题时,表现僵化和生搬硬套,因此不够自信,也不够创新。这一类的HR多数是经理级别的,在这个领域工作的时间多数在五年以上。2009年我遇到一个HR,在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,已经与员工达成了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的一致性意见。该HR,就在网上下载了一份《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》的格式文本,跟该员工进行会签。但是在填写该协议书时,该HR发现协议书中的补偿条款有经济补偿金与代通知金两个空白项,所以她就很随意地填写为了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+一个月的代通知金。员工收到填写完毕的协议书之后,提出异议:为什么之前协商时,同意向我支付的两个月经济补偿金变成了一个月?现在单位愿意向我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,我没有意见,但是少付了我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,我不能接受。进而产生新的争议。


这种使用格式文本的做法,使原本已经达成一致意向的解除行为产生变数。分析下来,还是该HR,对于格式文本中的经济补偿金与代通知金这两个法律概念不理解,不会灵活调整格式文本中的相关内容,所以造成了被动的局面。


第三个层次的HR是重视沟通的话术。这一类的HR一般已经不大直接处理劳动争议了,即使处理,也是听听方案,或者直接处理高管争议。所以他们在衡量方案时,一般会重视沟通的具体话术。这一类HR多数是总监级别甚至人事副总裁了。